2011-09-21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

 


职能是指某种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内在的固有的一种功能, 是由事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保险的职能, 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 它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保险的职能有基本职能与派生职能之分, 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与固有职能, 不因时间的变化和社会形态的不同而改变。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内容的丰富和保险种类的发展,在保险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保险新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即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具体表现为保险补偿的职能和保险给付的职能。


1 . 保险补偿的职能


保险是在特定灾害事故发生时, 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付。这种赔付原则使得已经存在的社会财富因灾害事故所致的实际损失在价值上得到了补偿,在使用价值上得以恢复, 从而使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保险的这种补偿既包括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也包括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补偿, 还包括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2 .保险给付的职能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由于人的价值是很难用货币来计价的, 所以,人身保险是经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进行给付的保险。因此, 人身保险的职能不是损失补偿, 而是定额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主要是指保险的投资职能与防灾防损职能。


1 .保险投资的职能


保险的投资职能, 就是保险融通资金的职能或保险资金运用的职能。由于保险的补偿与给付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时差性, 这就为保险人进行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 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 必须保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这也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因此,保险又派生了投资的职能。补偿与给付的职能活动是保险人的负债业务, 而利用负债业务形成的保险基金进行投资活动则是其资产业务, 二者并称为保险企业的两大支柱。保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资本金、公积金、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的盈余。保险投资的内容主要包括: 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各种贷款、委托信托公司投资、经管理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及公共投资、各种票据贴现等。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之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 银行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买卖金融债券; 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1999 年10 月27 日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 这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一个新突破。


2 .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保险本身就是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保险企业为了稳定经营, 要对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哪些风险可作为承保风险, 哪些风险可进行时空上的分散, 等等。而人为的因素与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失的发生率具有相关性, 因此, 通过人为的事前预防, 可以减少损失的发生。由此, 保险又派生了防灾防损的职能。而且, 防灾防损作为保险业务操作的环节之一, 始终贯穿在整个保险工作之中。


1 ) 保险的经营从承保到理赔, 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和分析, 因此, 保险公司积累了大量损失统计资料, 其丰富的专业知识有利于开展防灾防损工作, 进而履行其防灾防损的社会责任。


2 ) 从保险自身的经营稳定和收益角度来讲, 保险公司通过积极防灾防损, 就可减少保险的风险损失, 增强其财务的支付能力, 并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


3 ) 保险公司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就能积极有效地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 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可见, 防灾防损是保险的一个派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