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2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定义

   现代保险学者一般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解释保险的定义。从经济角度上说, 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通过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 实际上是将他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变成固定的小额支出。而保险人由于集中了大量同质风险, 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未来损失的发生额, 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 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 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因此, 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 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来说,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 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 接受损失赔偿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通过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赔偿或给付) 的权利, 这正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将保险的定义表述为“: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要素

   保险关系的确立必须具备五大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来讲, 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 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 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保险人通过保险将众多投保人所面临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 也就是通过保险的补偿或给付行为分摊损失, 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大量风险的集合体。大量风险的集合, 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 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条件。

   2.同质风险的集合体。所谓同质风险, 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订

   保险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而实质上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 因此, 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 即厘订保险费率, 便构成了保险的基本要素。为保证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保险费率的厘订要做到如下几点:

   1.遵循费率厘订的基本原则: 即适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2.以完备的统计资料为基础, 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

   3.接受保险监管机关的审核。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分摊与补偿损失的功能是通过建立保险基金实现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专项货币基金。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开业资金和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是形成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保险基金具有来源的分散性与广泛性、总体上的返还性、使用上的专项性、赔付责任的长期性和运用上的增值性等特点; 从存在形式看, 保险基金是以各种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准备金而言, 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它准备金几种形式; 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 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从作用看, 保险基金是保险业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基础, 是保证保险企业财务稳定性的经济基础, 特别是其中的总准备金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保险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其存在的。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经济关系, 其形式是保险合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合同, 保险关系就难以成立。因此, 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也是保险经济关系成立的法律保证。
 

保险的分类

   保险分类是指保险种类的划分, 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归类。

   一、按实施方式分类

   按实施方式分类, 保险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1.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 它是由国家( 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行的保险。它的特点是: 凡属法律规定范畴或行政命令规定的任何人都必须投保; 国家通过法令统一规定承保机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赔付方式等等。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保险, 商业保险中的某些险别也是法定保险。

   2.自愿保险。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 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 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的特点是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 投保何种保险; 选择何种档次的保险金额; 选择何种保险期限。投保人可以任意地进行选择, 也可以中途终止保险合同。同时保险人也可以根据被保险的标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高低。

   二、按承保的风险分类

   按承保的风险分类, 保险分为单一风险保险和综合风险保险。

   1.单一风险保险。单一风险保险是指仅对某一种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例如, 地震保险仅对因地震造成的损害承担赔付责任; 农作物雹灾保险仅对因雹灾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2.综合风险保险。综合风险保险是对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风险损失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目前的保险险种, 大部分都是综合风险保险。

   三、按保险标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分类方法, 按照这一标准可将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 保险四大类。

   1.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财产保险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伤残, 或者在保险期满后,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对被保险人由于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 应对受害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

   4.信用(保证) 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义务人不履约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凡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对自己的信用投保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 凡保险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的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

   四、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

   以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为标准, 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对称,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 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 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2.再保险

   再保险简称分保, 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 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最初的再保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尤其是财产保险中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 近些年来已逐步扩展至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等。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 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 没有保险, 也就没有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后盾和支柱, 没有再保险, 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两者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相互发展。

   3.复合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可保利益的全部或部分, 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 签订数个保险合同, 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复合保险的损失如何处理, 因保险业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其方式主要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保法和优先承保法三种。

   4.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与复合保险的区别在于, 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与超额保险一样, 弊端甚多,因此法律对此皆有特别的规定, 要求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能成立。

   5.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 就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实务中, 数个保险人可能以某一保险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保险单, 然后每一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损失比例分担责任。从形式上看,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相似, 投保人仅须与某一保险公司接触, 不必与各保险公司分别接洽, 但两者之间存着明显的不同。反映的保险关系不同。共同保险反映的是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这种保险关系是一种直接的法律关系; 再保险反映的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投保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关系。对风险的分摊方式不同。共同保险的各保险公司对其承担风险责任的分摊是第一次分摊, 而再保险则是对风险责任进行的第二次分摊; 共同保险是风险的横向分担, 再保险则为风险的纵向分担。

   五、按投保单位分类

   按投保单位分类, 保险可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1.团体保险

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名义签订保险合同, 由保险人向团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例如,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采取集体投保方式, 为其职工向保险人购买保险。团体保险一般作为单位为职工谋取福利的一种方式, 所以, 团体保险的投保人是单位, 保险费由单位交纳。有些险种, 保险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只对团体开办而不对个人。

   2.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的名义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

   六、按经营的性质分类

   按经营保险的目的, 可将保险分为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1.营利保险

   营利保险是指保险业者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保险。商业性保险属于营利保险, 保险经营者按照营利原则开展业务, 将其经营所得的利润或节余进行分配。

   2.非营利保险

   非营利保险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非营利保险一般是出于某种特定的目的, 由政府资助营运, 以保证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安定社会秩序为目标而实施的保险保障计划。非营利保险营运的节余一般充作准备金而不作为利润进行分配。例如, 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社会保险均属非营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