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对财产或其有关利益,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项保险。财产保险的财产, 是指一切物质财富, 一切动产、不动产,固定的或在流动中的财产, 在制的或制成的都包括在内, 因而财产保险的范围很广泛, 除了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 均可收入这一类。最初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限于有形的物质财产,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为满足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多种需求, 现在的财产保险已包括与财产有关的各种利益在内。因为这些利益与财产本身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例如, 工厂机器设备因火灾受损被迫停工停产引起的生产利润及各项有关费用的损失等。以上可以看出, 财产保险的概念中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财产保险以财产或有关利益为研究对象
保险业务的研究对象以其所保障的保险标的为主体, 财产保险亦不例外, 凡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都可以成为财产保险的研究对象。财产保险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各种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所保障的标的的具体存在形态通常被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指的是家庭用品、机器、设备、货物、运输工具、建筑物、农作物、畜禽等; 无形财产指的是各种利益, 包括运费、预期利益、权益、责任、信用等。狭义的财产保险专指以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财产保险的研究对象是广义的财产保险。由于海上保险和农业保险另有专门课程讲授, 我们的研究实际上侧重于除了这两大业务之外的所有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的保险问题。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业务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个独立的部类, 人身保险以人身的生、老、病、死、残和失业为研究对象。根据社会道德规范, 人身保险标的是无法用货币衡量的, 人身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不能根据保险标的确定, 只能根据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测算。财产保险则不同, 财产或利益的实际价值是获得保险障的最高经济限额。因此, 财产或利益的实际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衡量, 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转化为保险标的, 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矿藏和政府信用等。
三、财产保险的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我国的财产保险属于经济合同调整的范围, 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保险标的成立与存在, 必须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给予确认, 以明确保险标的合法属、价值构成和保障的基本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经过针对保险合同条文的要约与承诺过程, 规定双方对于保险标的的成立、存在及其价值构成完整性所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使得围绕财产保险的所有行为都必须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约束下进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关于保险标的的限制条件和对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与不作为的约束, 体现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本质区别。
四、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补偿
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表现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保险人通过保险补偿形式, 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 维持保险标的原有的商业价值, 不允许被保险人从保险补偿中获得其他好处。在人身保险业务中, 由于不能够用货币衡量人身价值, 所以, 针对人身保险标的遭遇的保险事件,只能用经济给付的形式实现对于人身保险标的的保障。人身保险标的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经济额度, 并无理论上的限制,完全取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和被保险人的交费能力。
五、财产保险属于社会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立足于保险原理之上, 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所经营的业务项目。从保险条款的设计, 保险费率厘定到展业、承保、理赔和防灾, 无一不渗透着商业运营的痕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特殊商品交换关系所联结, 使保险人在经营中必须时刻关注自己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与实际偿付能力之间的比例变化。由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业务和政策保险业务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偿付能力,而财产保险的总准备金与责任准备金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有限的, 不具备承担无限偿付能力, 必须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和规律开展业务, 切实保障经营的财务稳定性。
财产保险的作用
在我国, 保险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实行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有以下作用:
1. 对损失的及时补偿, 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持续发展, 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稳定。
2. 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 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及经济效益的实现。
3. 有利于灾害事故的预防, 减少财产的损失。
4. 有利于积聚资金。保险基金在未作赔付之前, 可由保险公司进行投资运用, 促进经济发展。
5. 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扩大国际交往。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和远洋船舶保险, 不仅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经济保障, 而且由于建立了对国际保险市场的分保关系, 互相委托代理, 从而增进了国际间的相互了解, 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交往。
财产保险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的种类
按照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 财产保险可分为五大类, 即财产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 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农业保险(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各种保险) 、责任保险( 民事损害赔偿的各种保险) 、保证保险( 违约担保的各种保险) 和信用保险( 担保对方履行责任的各种保险) 等。
二、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
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可分为以下几类: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农业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每一险种又有不同的险别, 每个险别又有各自的适用范围、承保范围和特约内容等。现将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及其险别分列如下:
1. 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保险
主要承保因火灾及其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财产的直接损失。现行险别有:
1) 企业财产保险。承保国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财产。
2) 家庭财产保险。承保我国城乡居民的财产。
3) 涉外财产保险。承保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或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租赁或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引进的机器、设备等物料, 以及外国机构购买的房屋、办公用具和外国居民个人财产。
4) 利润损失保险。承保企业由于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2. 货物运输保险
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现行险别有:
1)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2) 国内航空运输保险。
3) 国内铁路包裹运输保险。
4) 海洋( 陆上、航空) 运输货物保险。
5) 邮包保险。
3. 运输工具保险
承保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本身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现行险别有:
1) 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各种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风险。
2) 国内船舶保险。承保国内船舶及船舶碰撞责任风险。
3) 涉外船舶保险。承保涉外船舶全损险和一切险。
4) 飞机保险。承保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旅客法定责任险。
5) 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国内渔船保险, 铁路车辆保险, 排筏保险等) 。
4. 农业保险
承保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 本书从略) 。
5. 工程保险
承保各专业工程的综合性危险所造成的损失。其中有:
1) 国内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承保建设单位在建施工项目由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机器因设计制造和安装错误,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 离心力引起断裂, 锅炉缺水等造成的损失。
3)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土木建筑工程由于一切不可预料及突然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4)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安装机器设备过程中由于一切突然事故及安装不善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此外, 尚有特种工业保险。根据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 如核能装置一切险、采石工业保险等, 其承保的内容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订定, 一般包括普通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利润损失保等责任在内。
6. 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有:
1) 公众责任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因制造商或销售商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缺陷致使用户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3)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对雇员人身死亡等赔偿责任。
4) 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7. 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承保的是一种信用危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属保证保险;凡权利人要求担保对方信用的保险属信用保险。其中有:
1) 合同保证保险。承保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各种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如工程履约保险, 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
2) 诚实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3) 产品保证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的缺陷或丧失使用价值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4) 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承保买卖、租赁等合同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5)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因买方不履行贸易合同的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 投资( 政治风险) 保险。承保投资期间由于战争、罢工等政治原因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 或因政府没收、征用或因政府有关部门对汇兑实行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