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 它是以各类企业的财产为主要保险对象, 是在过去火灾保险的基础上, 不断扩大保险责任, 充实保险内容而逐渐发展, 而后又从财产强制保险演变过来的一种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承保对象
1. 适用范围
1) 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农场、农工商联合企业、合作小组、合作商店、城镇街道居委会或里弄企业, 以及农村集体所集资经营和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包括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文化艺术团体。
2. 不适用范围
1) 个体工商业户、家庭手工业等个体经营户。
2)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引进设备技术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等。
二、承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例如, 洗染店、寄售店、修理( 加工) 店、仓储公司、货栈、旅馆、运输公司等单位代加工、修理、销售、保管的财产以及租赁财产等。
3. 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三、 保险标的
1. 可保财产
1)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凡在使用、未使用或租出、租入的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在房屋或建筑物上的装修设备都可以投保。
2) 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 是指正在修建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存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 应按“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投保。工地上供修建使用的工棚、设备、工具及各种机器设备, 可由施工单位投保。
3) 机器及设备。这里所指的“机器”是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机器和设备, 例如, 各种机床、高炉、转炉、电炉以及各种工作机器等。这里所指的“设备”是与机器不可分割的设备, 包括传动装置、传导设备、机座等。
4) 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是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 例如, 切削工具, 压追工具, 模压器,铸型, 风镐, 检验, 实验和测量用的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5) 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 是指载人或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 例如, 汽车、火车、船舶等各种机动或非机动运输工具。所有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装置都属运输设备。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途中的危险性较大, 还涉及第三者生命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此要向投保人宣传投保各种运输工具保险。
6) 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这里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消防用具、办公用具以及其他经常管理用的器具设备。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 例如, 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7) 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 包括各种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包装物、物料用品、列产品、残次商品、样展品等。包装物料中指包装产品和随同产品出售的容器, 例如, 箱、桶、瓶、坛、袋、罐等。
8) 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 是指已摊销或已列支而尚在使用的财产, 例如,“低值易耗品摊销”、简易仓棚、简陋建筑、来料加工盈料、边角余料等。
2. 特约财产( 经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1) 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及其他珍贵财物。
2)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 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 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 不是指矿井、矿坑本身) 。
上述财产之所以需经事先特别约定承保, 主要原因是无一定市价, 保险责任也有些不同。
3. 不保财产
1) 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量定价值的财产。
3)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4) 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上述财产所以列入不保范围原因是: 第( 1) 类不属于一般的生产资料和商品; 第( 2) 类不属于实际的物资及无法确定财产价值; 第( 3) 类承保后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法令或规定, 危险建筑则属于必然性的危险, 自然不能承保; 第( 4) 类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一、基本责任
1. 自然灾害
1) 雷击
包括: ①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②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火灾, 导致电器本身损毁, 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 致使电器部件损坏。
2) 暴风
据气象部门的风力等级表规定, 暴风, 是指风速在28.3 米/ 秒以上, 即风力等级表中的11 级风。为扩大责任,本条所指的暴风降为8 级风, 即风速在17.2 米/ 秒以上时即构成暴风责任。
3) 龙卷风
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一般在每秒79—103 米, 极端最大风速一般在每秒100 米以上。是否构成龙卷风以当地气象站的认定为准。
4) 暴雨
气象部门规定, 暴雨为每小时降雨量达16 毫米以上, 或连续12 小时降雨量达30 毫米以上, 或连续24 小时降雨量达50 毫米以上的大雨。由于暴雨以致积水不能渲泄、瓦沟倒灌、阴沟漫水致使保险财产受损也属暴雨责任。
5) 洪水
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财产遭受泡损、淹没、冲散、冲毁的损失都属洪水责任。规律性的涨潮、一般性降雨积水及在常年的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漏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财产损失不属洪水责任。
6) 破坏性地震
根据国家地震局规定, 破坏性地震系指震级在4.75 级以上且烈度在六度以上的地震。
7) 地面突然塌陷
这是指地壳自然变异, 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下陷。此外, 对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 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 地下有孔穴或矿穴的致地面突然塌陷( 要掌握突然两字, 它是意外性质) 致使保险财产受损, 也在保险责任以内。但由于地基不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 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
8) 崖崩
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崩裂下塌, 或山上岩石滚下, 或大雨使山下砂土湿透而崩塌。
9) 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10) 雪灾
包括雪崩和雪暴。雪崩, 是指大量积雪突然崩落, 一般有顺坡下滑、大块塌落和巨团滚下等现象。雪暴, 是指空中大量降雪能见度极低的现象。大量雪花降落后常淹没房屋、道路以致压塌建筑物。凡因雪崩卷走或压坏保险财产, 以及超过常年降雪量, 积雪过厚, 每平方米的雪压超过建筑结构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 均属雪灾责任。国家建委制订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中, 曾规定了全国各地区每平方米的雪压标准, 各地可依此确定是否构成雪灾责任。
11) 雹灾
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12) 冰凌
气象部门称凌讯。春季江河解冻期间, 冰块飘浮淤阻, 堆积成坝, 堵塞江道, 造成水位急剧上升, 以致冰块、江水溢出江沿, 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 例如, 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 成下垂形状, 越结越厚, 重量增加, 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 也属冰凌责任。至于一般冰冻损失, 例如, 露天砖坯冻裂、水管冻裂等不属冰凌责任。
13) 泥石流
山地大量泥砂、石块因突然爆发洪流或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的现象。
2. 意外事故
1) 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有燃烧现象, 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②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③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 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的用火, 如为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 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 不属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 既无燃烧现象, 又无蔓延扩大趋势, 也不属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火灾责任。只对发生了燃烧有蔓延扩大趋势才对其本身损失负责赔偿。
2) 爆炸, 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①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 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 因而发生爆炸。例如, 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国家劳动部沿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锅炉、压力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 使压力瞬间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 称为爆炸事故。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有关怎样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问题, 可以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准。
②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 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例如, 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以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或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 内压比外压小) 造成的损失不属爆炸责任。
3)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凡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例如, 陨石坠落, 飞行物体落下, 吊车、行车、起重机在运行时发生物体坠落( 包括所吊已保险的物体) , 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属本条责任。此外, 在施工中, 因人工开凿或爆破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 以及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 例如, 烟囱、水塔等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亦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但对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后造成本身的损失, 无论是否保险财产, 均不负赔偿责任。
3. 灾害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的损失
本条所指停电、停水、停气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才属保险责任:
1) 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 包括本厂自有设备和使用权归本厂的专用设备以及与其他单位共用的设备, 包括发电机、变压器、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 仅限于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属于被保险人以外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设备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以致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 一概不属本条责任。
3) 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贮藏物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坏或报废负责。例如, 印染厂因发生属本条责任范围的停电, 使生产线上运转的高热烘筒停转, 烘筒上的布坯被烧焦。又例如, 药厂因同样情况停电, 使冷藏库内的药品变质, 属保险责任。
4. 施救、抢救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是指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所列灾害事故, 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属赔偿范围, 例如:
1) 在发生火灾、洪水时, 保险财产在抢救过程中, 遭受碰破、落水、被窃、散失、水渍等损失, 以及灾害后搬回原地、途中的损失。
2) 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等破坏造成的损失。
3) 发生火灾时隔断火道, 将未着火的保险房屋拆毁或在紧急状态下防止洪水漫延将保险财产作防洪抢险物资造成的损失。
4) 遭受火灾或洪水后, 为防止保险房屋损坏、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财产而被拆除所致的损失。
5. 合理费用支出
发生保险范围的灾害事故时, 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保险人只对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负责, 如果被施救财产中包括未保险的财产, 而对保险财产和未保险财产两者的施救费用无法分清时, 保险人只根据被施救的保险财产占全部被施救财产的比例负责施救费用。
二、除外责任
1.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战争, 是指国家与国家、集团与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军事行动, 是指国家或政权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武装力量签署命令并实施行动。暴乱, 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战争、军事行动、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2. 核子辐射和污染
是指核武器爆炸或核反应堆事故产生的光的辐射、贯穿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对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等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 因其破坏范围, 损失程度难以估计, 企业财产险损失率中未包含此项因素, 故列为除外责任。
3.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法律上的故意行为,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的结果, 并且放任或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各种行为”。对一般的疏忽行为、违反操作安全规程所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以负责。
4.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及各种间接损失
主要指停工、停业期间支出的工资、各项费用、利润损失及因财产损毁导致的有关收益的损失, 例如, 旅馆的房租收入,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因保险灾害事故不能履约所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5. 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 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6.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露堆及罩棚下的物资, 倘若没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很容易遭受暴风、暴雨损失, 除非加保露堆财产特约保险,否则, 不予负责。
7.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 附加责任
为适应投保人的某些特殊需要, 可在基本保险责任基础上, 加保特约承保各附加风险, 例如, 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盗窃险、橱窗玻璃意外保险、地下水管爆裂险、机器损坏险等附加险, 以及特约承保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 企业停工损失保险、营业中断险、利润损失保险、油田保险、盐池覆盖塑料薄膜保险等。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规定为一年, 从约定起保的当天零时起, 到保险期满日的24 时止。期满续保, 另办手续。但亦可由双方约定为简化手续签订3 年或5 年的保险期限。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1. 可以按照帐面原值确定投保。
2. 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投保, 例如, 加10—30% , 即视同足额投保。
3. 可以按重建重置价值确定投保。
二、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1. 可以按照最近12 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确定投保, 即视同足额投保。
2. 可以按照最近帐面余额确定投保。
三、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或代保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或代保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确定投保。
企业财产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标准,也就是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率。企业财产保险费率是由保险人根据房屋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或物资类别、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占用性质、环境地点、防火设备、保险期限和经营管理费用等诸多因素综合分析后制订的。保险费率的制订既要考虑使保险人能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 又要兼顾投保人的保费承受能力。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计算单位规定为按每千元保额计算, 费率的表达形式为( ‰) 。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是按照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 根据所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取决于三个因素: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企业财产保险实务
企业财产保险实务手续是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工作程序, 业务人员应按照保险条款, 结合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一、承保实务
1. 展业准备
展业人员在展业前应熟悉掌握以下情况:
1) 本地区工交、财贸、基建、文教等企业、机关团体单位的数目、机构设置、资产的数额以及本地区风险状况。
2) 尚未参加保险的部门、单位及资产数额。
3) 已经参加保险的部门、单位是否保全保足。
4) 熟悉掌握条款、条款解释、费率规章及与保险有关的其他知识。
2. 展业宣传
展业宣传应结合本地区特点及典型案例, 宣传参加保险的必 要性, 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如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等。展业人员要积极主动, 并争取有关部门对展业宣传的支持。
3. 审核投保单
对投保单的内容应详细审核, 如发现填写内容不清楚或有错漏之处, 应及时指正更改, 必要时应建议投保人重新填写, 以保持投保单的整洁。审核重点如下:
1) 保险财产名称及项目是否明确。
2) 特约承保的财产和剔除不保的财产是否列明。
3) 保险金额分项相加是否与总保险金额相符。
4) 按帐面投保的, 是否注明出自何时的资金平衡表。
5) 保险地址、保险起讫期限是否明确。
6) 应附加投保明细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单表数字是否相符。投保单经保险人签章后, 可作暂保单使用, 但最迟不得超过五天就应签发正式保单。
4. 复核签章
单证复核是承保工作的最后一项程序, 是确保承保质量的关键环节。复核内容为:
1) 保险单与投保单缮制项目齐全, 数字相符无错漏, 保单生效日期填写准确。
2) 分项保额及总保额正确无误。
3) 保险费率适用无误。
4) 保险费计算及大、小写等正确无误。
5) 对应附加特约条款的业务, 应将有关特约条款贴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和副本正面的上方, 并加盖骑缝章。复核后, 复核人员要在保单正、副本上加盖公司业务专用章, 并要在保单副本上加盖私章。
5. 确定保险费率应注意以下各点:
1) 工业险类
①凡适用工业险费率的工厂, 如该厂名称与实际生产的产品名实不符, 或因转产已改变产品, 则应根据实际产品归属的工业级别订定费率。例如投保单位的名称为玩具厂, 而实际生产电视机, 就应按电视机厂的工业类别订定费率。
②工厂附设的销售门市部、修理服务部、样品展览室等部门, 以及办事处所, 仓储物资未完工程、外发加工物资等其他保险财产, 不论设在厂址内外, 均可按该工厂同一工业险费率计算。
③手工业合作社所属工场、作坊应按工业险订定费率。铁作坊可按一级工业以钢铁为原料的农具厂订定费率; 铁木作坊按三级工业以铁木竹为原材料的农具厂订定费率; 竹木作坊按四级工业竹木器工厂订定费率。
④掌握一厂一费率精神订定费率。办公楼, 生活区, 仓储设施与车间, 虽在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内, 且在帐面上可以明确划分, 仍以工业险计费。有的企业只投保危险性大的车间或危险品, 则应按危险部分的占用性质计算保费。如某汽车修配厂只将喷漆车间投保, 这时应按六级工业喷漆厂专率计算。
⑤投保的工厂企业, 除经上级主管核准停工, 在停工期间可按仓储险确定费率( 但仓储险费率超过原工业险费率时, 仍适用原工业险费率) 外, 一般仍按其原工业险费率计算。
2) 仓储险类
①凡商业、物资供销、工交系统各专业局、公司、采购供应站、批发部门的投保财产主要为仓储物资的,根据各专业所经营储存物资的品种类别, 按仓储险确定费率。其他部门如房管局、建筑工程局、住宅建筑总公司系统的材料供应储运部门, 其投保财产主要为仓储建筑材料, 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按仓储险订定费率。
②凡供销、物资、商业部门和外省市驻当地采购、储运单位的专储物资, 不能划分类别投保的,均应按其危险程度较高的物资所属仓储险号次分别订定费率。
③凡适用仓储险费率的投保单位, 其固定资产和其他保险财产, 也应按照该单位的仓储险同一费率计算。工厂企业不保生产制造部分, 单保仓库而且是独立的仓房建筑, 企业有仓管制度, 仓库不住人, 无营业的, 才能按仓储险计算。
④供销社经理部或商业系统专业公司, 如投保财产已按仓储险确定费率者, 如果其在城镇的零售门市部或“批零合一”商店并非独立核算单位, 应由上述经理部或公司一并投保并按该单位仓储险同一费率计算。
⑤所保仓储物资所在该仓库应以储存物资为主, 如在仓库内对堆存的部分物资兼有拆包、补包、打包、分类等工作, 可仍按仓储险订定费率。
⑥仓储公司投保的仓库房屋, 应根据仓储物资类别, 按仓储险确定费率。如果投保多处不同坐落地点的仓库房屋, 并储存不同类别的物资, 则应按其危险程度较高的物资所属仓储险号次分别订率。
3) 普通险类
①商店如以门市零售商品为主, 兼有加工修理的, 仍可按普通险一般商店订定费率。
②糕点食品商店,设有工场自产、自售者, 可按普通险饮食店确定费率。
③名为商店, 自设工场以制造、加工生产为主, 产品在本店销售并供应其他商店者, 应按工业险费率计算。
④专营修配、修理加工服务的商店, 或门市部兼作修配修工场者, 按普通险订定费率。
⑤郊区供销基层社、收购站, 如在农产品收购季节临时安装机器进行初步加工分级者, 可按普通险订率。
⑥兼代打包业务的麻袋麻包商店、专营代客打包的服务站, 都可按普通险确定费率。
⑦银行、邮局、电报电话局及其营业场所可按普通险的“办公室”订率。
⑧报社、出版社只从事编辑、编译、发行工作的, 按普通险“办公室”订率。但如设有印刷工厂并在投保财产中占有50% 比重的, 应按工业险订率。
⑨学校自办实验剧场,并有对外营业收入者, 应按普通险的“文化娱乐场所”订率。校办工厂、科研单位附设工厂, 如对外加工营业并有收益者应按工业险订率。
二、 现赔实务
1. 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理赔工作的主要环节, 是了解出险情况、核定损失的重要步骤之一。查勘工作质量好坏, 对赔案能否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在赶赴现场查勘之前, 应了解保险标的承保情况, 做到两人同时查勘。现场查勘的具体任务有以下几点:
1) 查出险时间
保险责任期限是从约定起保日期的当天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24 时止。在发生灾害或事故时应查明是否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如在投保时已经出险或期满后未办保险手续而出险的应予拒绝受理。
2) 查出险地点
出险地点的调查了解与审核赔案有密切关系。要确定了解出险地点是否与保单上的保险地址相一致。
3) 查出险原因
出险原因多种多样, 有自然灾害, 有意外事故, 但保险责任是有一定范围的。要查明出险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 以确定应否赔偿。在尚未查清出险原因之前, 切忌轻易表态。
4) 现场拍照
这是为了说明现场情况, 也是定损的有力证据。照片要显示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损失财产状况等情况, 也可缮制受灾现场平面图。
5) 协助施救、减少损失
理赔人员到达受灾现场后, 如灾害尚未控制时, 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采取各种必要措施进行施救, 尽量减少损失。如灾害事故已制止, 应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立即对受灾现场进行清理, 研究整理和保护受损财产的措施, 防止加重损失。对损残及水渍的财产, 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摊晒、烘焙、清洁加工或复新等整理措施; 对易变质、易腐烂的受损财产, 经双方协商确定贬值程度或损余价值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尽快削价变卖处理以减少损失。
6) 查对财会帐表
及时查阅有关财务帐册是现场查勘中主要任务之一。查对帐表主要为弄清受损财产属哪些科目及其帐面数额, 以便与保险单对照, 哪些是保险财产范围。对损失较大的案件应及时封帐。
7) 估计损失金额
查帐后, 经对受损的保险财产进行初步估损, 对主要受损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损失数额及处理办法做到心中有数。
8) 收集证明材料, 做好查勘记录
在现场查勘中, 应广泛收集各种与赔案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单证。在查勘调查时要多看多问, 多听群众的反映, 摸清各方面实际情况, 做好理赔查勘记录, 以便审定责任时参考。
2. 责任审核
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来确定应赔还是拒赔。由于客观情况错综复杂,保险条款不可能包罗万象, 因此在处理赔案分析责任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具体情况, 具体分析。在进行责任审核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各点:
1) 关于施救、保护、整理费用的掌握。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应从尽可能减少保险财产损失出发, 按照实际情况, 根据“必要”和“合理”两项原则考虑:
①邻居发生火灾, 根据保险财产可燃性能以及当时风力、风向和燃烧处所的距离等情况, 如确有波及可能时, 对抢运保险财产以及事后搬回原处的费用,
可以负责。
②保险财产因抗洪抢险而搬动, 事后原堆存地点又确被洪水所淹, 其搬走和搬回的费用可以负责。
③抢救保险财产搬运至最近安全地点的临时存仓租金, 包括“以船代仓”的租费可以负责。在危险状态消除后及时搬回, 否则对延期存仓费用, 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④对因施救保险财产造成的施救工具的损坏、灭失和直接用于施救的物资消耗, 可以负责, 但不包括各种器材装备的折旧费用, 也不包括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时损坏、灭失的消防器械及消耗的燃料、灭火剂。
⑤在抢救保险财产过程中, 因抢救所必需而又无法避免以致损坏他人的财产, 如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 可酌情负责。
⑥被抢救出的保险财产临时堆存、摊晒、整理、监护等各种合理费用及因整理需要临时搭盖简易货棚的工时费用, 可以负责。
⑦为使受损保险财产减少损失而支出的整理分档或改装、包装等费用都可负责。
⑧经保险人同意, 请外单位技术人员对受损保险财产作技术鉴定、检验、估价所开支的鉴定、检验、估价费用, 可予负责。
⑨ 洪灾后, 为整理保险财产而支付清理淤泥的合理费用, 可以负责。但其清除范围应限于保险财产本身, 如洪灾后为了生产、交通、环境卫生等需要清除淤泥的费用, 不应负责。,本单位职工参加施救、整理受损保险财产的人工费用, 一般可以负责, 此项费用按该单位平均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其整理时间应事先约定, 人数应认真核实, 严格掌握。因施救整理需要支付的夜餐费, 可按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规定标准负责。在施救保险财产过程中, 本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 其医药费、葬殓费、抚恤金及治疗期间的工资等, 不属施救费用赔付范围, 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外单位人员, 如享有劳保或公费医疗的, 也不负责; 其他人员可酌情补助。对施救保险财产有功的集体、单位或个人, 应本着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个别表现突出的, 经过党政、消防、主管部门及保险公司联席会议评定后, 可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其费用可从该赔案施救费用中开支。施救费与预防费的界限掌握为: 施救是指灾害事故已发生的当时而非灾害事故发生之前。这是区别施救与预防两项不同费用的界限。凡在灾害事故发生前支出的费用即属预防性质。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四十六条规定, 属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不予负责。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灾害事故虽未发生, 但已接近发生, 施救刻不容缓, 为避免保险财产遭受更大损失, 采取各项保护措施而支付的费用, 事后证明及时有效的, 可视同施救费负责。
2) 关于受损保险财产赔偿责任的掌握
①政府或主管部门限期应予修理的房屋、建筑物, 被保险人未如期修理, 因暴风、暴雨等灾害事故造成倒塌的, 一般不予负责。
②保险财产在受灾前已有损坏或准备检修、维修, 因灾害增加了新的损失, 只负责灾害所致那一部分损失。若原有损坏与新增加损失不易划分时, 可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③ 物资存放地并未进水, 或物资虽未直接受水浸泡, 因与周围洪水、暴雨积水靠近致受潮变质, 不予负责。但对有些物资, 例如棉花, 仅底层被水浸泡, 但因毛细管作用使上层棉花受潮, 其受潮与进水有着必然联系, 因此对上层棉花的施救整理费用及受潮变质损失也应负责。
④发生灾害事故时, 因抢救造成保险财产的破损、变质、散失、被窃的损失, 可予负责。但对抢救过程中的必然损耗, 不予负责。
⑤经有关部门鉴定, 因洪水、暴雨积水浸泡导致房屋、建筑物出现裂缝、倾斜、地基下沉等现象所致损失, 应予负责。
⑥对货到未入帐的保险财产发生损失, 如该单位流动资产系按最近帐面12 个月平均余额全部投保的, 可予负责, 否则不应负责。已下财务帐, 尚未发货的物资, 如已保险, 受损后, 在约定的保管期和保险有效期内, 可予负责。
⑦保险财产转移地点, 未办批改手续受损, 原则不予负责。但如因习惯上的加工、代销或其他正当原因转移, 而确属帐内投保财产, 可予负责, 但仅限于在本市、县范围内。
⑧经审核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 损失金额已基本核实, 若因被保险人急需资金恢复生产或经营的, 一般可在估赔金额50% 的幅度内先予借支。
⑨对经审核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灾害事故所致保险财产损失, 原则上不得通融赔付。但个别特殊情况下, 确实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 如赔付后不会产生副作用, 不发生道德危险, 也不产生联锁反应, 并得到地方党政部门的理解, 可酌情掌握, 但应报省级分公司批准。
3. 核定损失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列明的财产损失数量和金额及费用支出原始单据, 逐项予以核定以最后确定赔款数额。核定损失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核实受损保险财产范围:
①核实受损的固定资产。核对保单上固定资产项目的保险金额是否与投保时帐面金额或按规定加成后的金额相一致。核对受损财产属哪些会计科目,是否属固定资产明细帐卡上反映的保险财产。凡属保单上未列明承保的受损财产项目应予剔除, 例如, 未入帐的财产, 租用、借用或代保管的财产, 专用基金和未完工程或基建已完工投产未转帐的财产, 待报废处理的财产, 替外单位修理的机器设备以及新增加的固定资产等
②核实受损的流动资产。查明保单上的流动资产保险金额是否与投保时最近12 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或最近帐面余额一致。查明受损财产是在哪个过程出险的, 属哪项会计科目, 是否属保险财产。凡属未列明承保的财产均应剔除, 例如, 未入帐的物资, 代购、代销、代保的物资, 待报废的物资, 基建物资, 已摊销完尚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 以及帐外陈列的展览商品等。
2) 核实受损财产数额
根据企业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与实物核对, 查明报损是否准确。对于受损的固定资产, 应逐项核定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对核实损失程度及损失金额有困难的, 应及时聘请有关专家作技术鉴定。对流动资产要查对受损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报损单价是否与帐面单价一致,根据损失清单提供的情况会同被保险人盘点核对受损财产数量。查清完整无损的有多少, 全损的有多少, 部分受损尚可利用的有多少。通过对受损物资的实际盘点, 弄清有无虚报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情况。上述查对帐册工作, 除查对资金平衡表、总帐外, 还要根据需要分别查对分类帐、明细帐、车间、仓库、柜组台帐、领料单, 盘点清单、出入库单据等。
4. 赔偿计算
保险财产经核定损失, 即可按条款规定的赔偿处理方式计算赔偿, 并相应扣除残值。
1) 保险财产的赔偿计算
第一, 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时,赔款= 保险金额- 应扣残值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重置重建价值时,赔款= 重置重建价值- 应扣残值部分损失:按帐面原值投保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时,赔款= 保险金额× 损失程度, 或赔款= 损失金额× 保额/ 重置重建价值- 应扣残值( 但以不超过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重置重建价值时,赔款= 损失金额- 应扣残值按帐面原值加成数, 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赔款= 损失金额- 应扣残值( 但以不超过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凡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时, 无论发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上述公式中的应扣残值都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扣残值= 残值× 保额/ 重置重建价值
第二, 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按最近12 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赔款= 出险时帐面余额- 应扣残值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赔款= 保险金额- 应扣残值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赔款= 损失金额- 应扣残值部分损失:按最近12 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赔款= 损失金额- 应扣残值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赔款= 损失金额× 保额/ 出险时帐面余额- 应扣值( 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赔款= 损失金额- 应扣残值按最近帐面余额投保的流动资产, 保险余额低于出险时帐面余额时, 无论发生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上述公式中的应扣残值都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应扣残值= 残值× 保额/ 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三,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赔偿计算:全部损失: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赔款= 保险金额- 应扣残值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实际价值时,赔款= 实际价值- 应扣残值部分损失: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赔款= 损失金额- 应扣残值(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实际价值时,赔款= 损失金额- 应扣残值/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 无论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失, 上述公式中的应扣残值按以下方式计算:应扣残值= 残值× 保额/ 实际价值
2) 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
①计算施救费用赔偿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如果被施救的财产中包含了未保险的财产, 且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的施救费无法分清时, 保险人应根据施救的保险财产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负责施救费用。
②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赔款分别计算, 即施救费用与保险财产的赔款, 可以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负责, 各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③计算保险财产赔款不需要比例分摊的, 施救费用也不比例分摊; 如计算保险财产赔款需要比例分摊的,施救费用赔款也适用相同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