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8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和个人在进行各种生产、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 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在法律上应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后,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害赔偿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 是维护公众利益的一项必要手段。因此, 这类经济损害赔偿又称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但是必须指出,合同不履行责任中也有损害赔偿, 而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一般仅限于合同外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但经过特别约定, 可以承保某些合同责任。

 

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法律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 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有人认为凡赔偿人身伤亡的保险就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这是错误的。责任保险在性质上与人身保险和火灾保险有很多不同:


1. 责任保险的目的与人身保险和火灾保险不同

 

人身保险和火灾保险旨在保障因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自己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的损失, 而责任保险负责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他人( 第三者) 的损害赔偿责任。


2.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人身保险和火灾保险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标的, 火灾保险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标的, 而责任保险是以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

 

3. 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与人身保险和火灾保险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身体伤残、疾病或者死亡; 火灾保险的保险事故是财产的损毁或灭失。而责任保险事故的确定需要两个要素: 一方面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的损害须负有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第三者须受到损害, 并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二者缺一不可。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就是按照民法的规定, 公民或法人在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

 

①违约责任, 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②侵权责任, 又称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

 

③其他违反民事义务的责任, 凡不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其他民事责任都可以归入这一类( 如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等) 。

这里的责任的含义是指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权利时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就意味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将要强制责任人这样作或那样做。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又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或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过错, 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其他法定义务时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 是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却希望或放任这一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 是指应该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却因疏忽大意或过分自信而没有预见到这一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虽然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状态, 但可以通过具体行为表现出来。对确定民事责任来说, 故意和过失的作用没有轻重之分,所以在民法中, 把故意和过失通称为过错, 作为一般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但在责任保险中, 无论以侵权责任还是以某些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都不包括因故意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可分为侵权的民事责任( 即侵权责任) 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即合同责任) 两种。

 

一、侵权责任


民事活动中的“侵权”是指侵犯一切民事权利。但是, 由于在民法中对侵犯债权、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另行规定的, 所以“侵权”不包括侵犯债权, 而仅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又因为知识产权是由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的, 所以概括地说侵权就是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了解了这一点, 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责任保险不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 而且还负责赔偿其依法对第三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了。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 违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叫做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侵权责任( 即侵权的民事责任) , 是指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责任保险负责的主要法律责任之一, 例如,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都是因侵权责任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 其中有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区别。


1. 过失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和疏忽或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由此产生依法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过失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况: 作为是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 不作为是没有做应该做的事情。责任保险中承保的侵权责任的大部分责任是过失责任。


2. 严格责任, 又称无过错责任, 是指不以致害人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 只要法律规定须对他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也要负责。在通常情况下, 行为人只对自己有过错而造成对他人损害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无过错不负责任。随着工业生产带来的风险及生产事故增多, 采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财产和人身损害的问题, 1838 年普鲁士王国提出了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这一归责原则很快得到各工业国家的确认。在这一原则不仅在侵权行为中, 在违约责任中也开始适用这一原则。例如, 西方国家在其劳工法和产品责任的法令中, 越来越多地采用严格责任的立法和审判判决, 这就直接影响有关的责任保险。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无过错原则的规定。这里需要指出, 严格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 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严格( 无过错) 责任。

 

二、合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 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引起的责任, 或者合同中约定合同一方须承担在某种情况下或某种条件下所引起的责任为合同责任。违约索赔一般由合同双方中的受害方向另一方( 或多方)当事人提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对合同项下的任何利益提出索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是: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或违反自愿承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是由于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任何人都应尽量注意, 不要让自己的行为伤害或损害周围的人或财产。责任保险经特别约定, 可以承保合同一方按照合同规定对另一方或其他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 承包商责任、供货责任、业主责任和雇主责任等。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 直接责任, 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合同另一方遭受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 承运人未能提供适航船舶使货物受到损失, 承运人应赔偿托运人的货物损失。


2. 间接责任, 是指合同的一方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合同另一方造成第三者损害而应负的赔偿责任。例如, 在有些工程建筑合同中规定: 如果承包工程人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疏忽或过失而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这种赔偿责任由工程所有者来负责。

 

 

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保险的损失有其起因、发生、发现、索赔和赔付的过程。在火灾保险等有形财产保险以及人寿保险中, 保险损失的起因、发生、发现、索赔和赔付的过程时间比较集中, 所以承保人在保险期末或稍后的一段时间里, 就可以确定过去的保险期间发生赔案的数量以及索赔金额的大小, 并终止保单的责任。在责任保险中, 损失的起因、损失的发生、损失的发现、提出索赔以及支付赔款之间可能间隔时间较长, 可以长达几年甚至数十年。试举一个石棉案例, 我们知道吸入石棉纤维会导致肺癌或其他疾病。但由于石棉纤维致病是隐性的、长期的,所以人们不能马上发现这一潜在事故。多年以后, 工人生病,发现肺癌, 造成了损失, 又经过一段时间, 确定了责任起因, 工人才向雇主提出索赔( 雇主将出险情况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经过几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法庭诉讼或调查和调停, 最后保险公司支付赔款。这个例子可以说明, 在责任保险中, 责任事故( 损失) 的各个阶段有时间隔很久, 所以对责任保险承保人来说, 确定保险的生效时间是至关重要的。有两种主要确定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的方法:


1. 期内发生式, 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基础, 确定责任事故有效期: 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的向被保险人的索赔, 保单不考虑责任事故( 损失) 发现的时间或提出索赔的时间。以这种基础承保的业务须随时准备处理那些保单早已到期, 但因发现损失较晚而刚报来的索赔案件。


2. 期内索赔式, 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基础, 确定责任事故有效期: 保单负责赔偿。对提出索赔的时间在保单有效期间的向被保险人的索赔。以这种方式承保的保单, 可以赔偿在保单起期以前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损失。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 一种将责任保险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的组成部分或将其作为附加险来承保, 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保单; 另一种以单独的责任保险方式, 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来承保。

 

一、 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


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很多, 广泛应用于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等保险业务中, 主要有: 各种第三者责任保险( 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旅客责任、油污责任、保赔责任等。

 

二、单独承保的责任保险


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 签发专门的保险单的责任保险主要有:


1. 产品责任保险

 

是指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 雇主责任保险

 

是指承保雇员在受雇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目前我国开办的雇主责任险主要适用于“三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所雇佣的人员和出国劳务人员等。

 

3. 职业责任险

 

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4.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直接损害了公众利益, 因而依法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几种常见的公众责任保险有: 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和个人责任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