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8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的概念

 


从广义上说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 债务人常常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或不能如期偿还债务, 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经济利益。信用保险就是保障被保险人( 债权人) 因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或拒绝偿付债务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一般只承保商业风险, 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承保两种类型的风险:


1. 商业风险


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 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等。商业风险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都存在。


2. 政治风险


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事件而造成的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 包括外汇兑换困难、买方政府的延期支付、进口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战争阻止合同履行以及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等。

 

信用保险的特征

 


信用保险承保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具有投机性和主观性特点, 是一般意义上的保险保障范围以外的风险, 所以信用保险的产生及运作都具有与其他保险不同的特性:

一、 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


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 无论是商业风险还是政治风险, 都具有明显的人为因素, 被保险人的经营作风极大地影响着损失发生的概率。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 所保障的政治风险一旦发生则波及面广, 方向一致, 不适用大数法则。因此, 保险人在承保时, 要调查有关风险的情况, 了解各个被保险人的特点, 分别商定费率以及承保条件。


二、强调损失共担


信用保险被认为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一种形式, 保险人期望控制风险, 往往只能通过被保险人来实现, 所以信用保险中一般规定被保险人应自负一定比例的损失, 如政治风险大约在5—10% 之间, 商业风险在5—15% 之间。

三、风险调查困难


一般财产保险以实物为标的, 保险人比较容易确定危险程度, 但信用保险以人或企业的信用为标的, 则很不容易调查, 尤其是出口信用保险, 被保险人的客户跨越国界, 更给资信调查增添不少难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 信用保险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享其掌握的所有有关客户的资信信息。另外,
保险人一般还委托专业资信调查机构对国内外的客户资信情况作充分了解。

 

信用保险的种类

 


信用保险通常分为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后者承保的是国内贸易中的商业信用, 前者是后者在地理上的延伸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在西方一些国家已普遍开展了国内信用保险。在我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国内信用保险也一定会有需求。目前我国开展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是出口信用保险, 根据出口成交合同、出口货物性质、信用期限长短和承保方式的不同, 可有多种分类。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 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180 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量重复性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使用最广泛, 承保量最大, 而且比较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种类。因此, 保险人提供有固定的保障的保险条款。出口企业只需提出正式申请, 经保险机构同意, 并出具保险单,收取保险费, 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信用保险保障。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被保险人

 

被保险企业必须是在本国注册的, 具有经营出口授权的出口商。出口商可以是专营进出口业务的进出口公司, 也可以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

2. 保险对象

 

受保险保障的出口产品应该是全部或大部分由本国生产或制造的。如果被保险的出口产品大部分是进口后再转口的货物, 信用保险就失去了支持本国出口的意义。


3. 风险保障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责任分为商业风险( 或称买家风险) 和政治风险( 或称国家风险) 两种。前者是指买方自身的商业信用给出口方带来的损失, 包括买方的破产、倒闭、被清盘, 或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以及长期拖欠货款等。后者是指买卖双方均无法控制的, 由买方国家或有关第三国政府采取的行政措施或颁布的法律、法令等, 致使买方不能按贸易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或者不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因此造成出口方的损失。这些情况包括买方国家禁止货物进口、撤销进口许可证、禁止用以支付货款的外汇寄出国境或限制汇兑以及发生战争或其他非常事件等。但是, 因贸易纠纷而引起的买方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 保险人通常要等到纠纷解决之后才考虑赔付; 对已由或应该由常规保险承保的风险, 如因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信用保险则不负赔偿责任。

4. 责任限额

 

出口信用保险的责任限额( 信用限额) 是保险人承担信用风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不同类型的买主规定不同的信用限额。责任限额的申请是由被保险人认真如实地填写责任限额申请( 审批) 单中的每一栏目, 并提供一切与该买方有关的资信资料, 包括以往商业往来的履约情况、资信情况、近期的财务报告和银行或信用机构签发的调查报告, 保险人将慎重地予以审批, 确定其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包括三项内容:

1) 保险单的总限额,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12 个月内所累计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

2) 买方信用限额, 是指该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货物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例如, 被保险人为某一买方申请10 万美元的限额。若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收汇损失超过10万美元, 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10 万美元, 而多余部分损失将由被保险人自理。被保险人应该慎重地为其每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适当的信用限额。保险公司将根据买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考虑审批, 并将批准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

3)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当被保险人没有为某一买方向保险公司申请信用限额, 或虽然提出申请, 但不能提供任何有关该买方的资信资料, 因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批准时, 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此类没有信用限额出口, 保险公司只能给被保险人一个保险公司确定的信用额度。在被保险人向该买方出口的货物发生损失时, 保险公司将按该限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信用额度就是被保险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 并将在保险单内规定具体金额。此外, 需要明确的是, 经批准的信用限额可循环使用。循环使用信用限额是以被保险人的某一指定买方未付款余额不超过信用限额为前提。在此前提下, 被保险人可以继续付货并受保险公司的保障。

5. 保险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 申报发票总值× 保险费率确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因素, 有下列三项:

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所属类别。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世界各国或地区按其经济情况、外汇储备情况及外汇政策、政治形势的不同划分成五类。第一类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形势、国际支付能力、政治形势均较好, 因而收汇风险小, 第五类国家或地区收汇风险非常明显, 大部分保险不承保向此类国家或地区出口。对第一类别到第四类别国家或地区的出口, 因其风险大小不同, 收取保费的费率也有所不同。

2) 支付方式不同。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及信用证方式付款所带来的收汇风险各不相同, 因而收取保险费的费率也不相同。

3) 赊帐期的长短。放帐期长的费率高, 放帐期短的费率低。保险费的交付。保险合同每月按被保险人的申报计算应交的保险费, 在规定时间内缴付。

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长期出口保险适用于贷款期限超过180 天至5 年或8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例如, 工厂或矿山的成套生产设备, 船舶、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 海外工程承包以及专项技术转让或服务等项目的出口公司, 这类出口项目的金额较大, 合同执行期限较长, 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均需要专门设计、专项制造, 货物的交付使用和货款的支付方法也与一般性货物的出口有较大差别。因此,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和承保方式也不同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有:


1. 政策性强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中长期信用保险时, 首先要看投保项目是否符合本国政府的外交和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本国的利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承保时, 就应该兼顾国家总战略的实施, 为实现我国市场多元化的目标做工作。同时, 出口国政府还可以通过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手段, 对国家的出口结构和出口的去向加以控制和管理。


2. 保险合同无统一格式

 

中长期出口项目一般涉及的业务环节较多, 运作复杂, 而且项目很少重复。因此, 保险合同没有固定统一的格式, 而是由保险合同双方根据不同的出口产品或服务内容、不同的交付条件及支付方式等情况逐项协商拟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和收费方法等。

3. 保险机构早期介入

 

由于长期项目比一般出口货物复杂, 通常要经过双方长期的反复谈判才能达成协议, 签署合同, 而且能否获得出口信用保障往往是出口合同能否签署或签署后能否生效的前提条件。出口商要掌握签约主动, 就要在商务合同谈判初期与保险公司联系, 并允许保险人参与对进口商资信的审查和对项目可行性作研究分析, 必要时, 还要让保险人参加商务和信贷条件的谈判。这种早期介入, 对保险人全面了解风险的情况, 对设计保险单、制定保险条款和开出保险费率均可打下基础。

4. 需要提供担保

 

中长期出口项目的金额大, 合同实施期限长, 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很大, 保险人通常根据买方的资信和买方的国别等风险, 通过出口商要求进口方提供可靠的第三者担保, 例如, 银行的付款担保或保险公司的还款保函。出口商能否得到这种担保, 对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大小关系甚大。有无第三者担保, 是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用何种费率承保的重要因素。

5. 需要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在长期进口合同项下, 进口方一般按合同执行的进程, 分阶段支付合同货款, 通常半年支付一次, 有时可分成十几期或二十几期支付, 但保险费需一次性支付。由于保险费承担着应付未来的赔款重任, 保险费就必须在风险一起期就到位。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 由于保险费的数额较大, 出口商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 保险人可以允许分期支付保险费, 但延期支付的保险费通常要附加相应的利息。

三、外汇风险保险


外汇风险, 是指由于外汇市场的汇率变动或计价货币国的政策变动或其国内发生军事政变、革命、战争等, 导致收汇方少收汇或不能收汇。外汇风险保险一般由官方的信用保险机构提供。在通常情况下, 对外汇风险有一些限制, 现暂以日本为例简单说明:


1. 在期限方面

 

从保险合同签订以后的2 年开始, 15 年以内结算的合同。

2. 适用的外币种类

 

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郎和瑞士法郎。

3. 保险类别

 

分个别保险和综合保险, 前者适用于个别出口合同, 后者适用于全部出口合同。

4. 保险费

 

从签订出口合同开始到最终结算为止, 保险费每半年支付一次。个别保险的年保险费率是1. 5% , 综合保险的年保险费率是0. 8% 。

5. 免赔额和最高赔偿限额

 

外汇风险保险通常有免赔额和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赔额以上、最高赔偿限额以下的汇率变化损失, 按一定比例来赔偿。对于这两者之外的损失, 则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若被保险人因汇率变动而受益, 其超过免赔额的受益部分应归保险公司所有。外汇风险保险费较高, 限制条件也较多。我国目前尚未开办此项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