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28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普遍和道德危险的频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由保险人承保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违约而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它类似银行的担保业务, 例如, 买卖合同规定, 买方应在卖方发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卖方( 权利人) 为了能按时收回货款, 可以要求买方( 被保证人) 提供银行担保, 保证在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 由担保银行付款。保证保险与银行担保的性质相同, 即由保险人提供保证书或保险单代替银行担保, 负责赔偿权利人因被保证人违约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 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办理的特定范围的担保业务。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 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称为保证保险。担保行为古已有之, 旧社会的保人、铺保等为人担保的行为均属担保行为。但以保险形式来实行担保, 时间并不太长。最早办理保证保险业务的是美国, 西欧稍晚, 而在日本只是近十几年的事。现今西方国家保险公司对货物买卖、租赁、信托、借贷、工程承包、劳务、投资等各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均可提供保证服务。

 


保证保险的特征

 


1. 保证保险承担的是被保证人的信誉

 

例如, 合同保证保险所保障的风险是被保险人不执行合同的风险; 忠诚保证保险所保障的是雇员对雇主不忠诚的风险等等。不论是权利人还是被保证人要求投保, 保险人必须事先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 认为确有把握, 才能提供担保。通常还要由被保证人向保险人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签订“偿还协议书”后,才予承保。


2. 在国外, 保证保险必须由政府批准的保险人或专门经营保证业务的保险人办理, 禁止一般保险人办理此项业务

 

例如, 美国财政部每年公布一次被批准的保证保险人名单, 并规定各公司承保的限额。主要因为: ①保证保险比较复杂, 必须由专业人员办理。②保险人本身必须有可靠的偿付能力。


3. 保证保险实际上是建立在“没有损失”这一概念基础上的, 保险人仅仅是出借信用

 

所以, 保证保险所收取的保险费,实质上和银行的担保费一样, 是一种劳务费或手续费, 这是与其他类别保险不同的。

 

保证保险的种类

 


1. 合同保证保险, 承保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各种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最普遍的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保证保险。


2. 忠实保证保险( 雇员忠诚保险) 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 例如, 盗窃、贪污、欺骗、不诚实等行为而受到的经济损失。此项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


3. 产品保证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为:


1) 对用户负责更换或整修不合格或有质量缺陷产品的损失和费用。

2) 赔偿用户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

3) 被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有关行政当局的命令, 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质量有严重缺陷的产品造成的损失及费用。
产品保证保险的风险不易估算和控制, 保险人通常采用和被保险人共保的办法, 即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负担一定比例( 如50% ) 的责任。为适应国内某些厂商对产品保证保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地已开办了洗衣机、电热毯、触电保安器、电视机等不少名优产品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