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概念
一、再保险的定义
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保险。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一种契约。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 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 保险单) 的规定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责任。再保险是对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的保险, 也可以说, 是保险的保险。保险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 约定支付规定分保费的方式, 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 包括再保险公司) ; 分保接受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对保险人在原保单下的赔付给予补偿。
二、 再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再保险几乎与保险同时产生。再保险产生于欧洲海上贸易发展时期, 从1370 年7 月在意大利热内亚签订第一份再保险合同到1688 年劳合社建立, 再保险仅限于海上保险。17、18世纪由于商品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 特别是1666 年的伦敦大火, 使保险业产生了巨灾损失保障的需求, 为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德国、瑞士、英国、美国、法国相继成立了专业再保险公司, 办理水险、航空险、火险、建筑工程险以及责任险的再保险, 形成庞大的国际再保险市场。迄至今天,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部门, 无论规模大小都要将其所承担的大小不一的风险责任依据大数法,在整个同业中分散风险, 再保险已成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再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再保险的可保利益是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即保险人与原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关系。再保险所保障的是原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所负有的赔偿责任。再保险的可保利益以原保险的责任范围为基础。保险合同的存在是再保险合同的前提。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分出人所承保的有效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50 年开始办理分保业务, 至今已经历40 多年, 到目前已与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 多家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建立了业务关系, 主要负责将超过自留额部分的巨大承保风险, 如飞机保险、卫星发射保险、核电站保险、远洋船舶保险等, 以合同分保、临时分保等形式向国际市场分出, 达到了分散风险、保证经营成果的稳定和收支平衡的目的。
再保险的职能
再保险的职能是分散风险, 是把一个保险人承担的偶发性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责任在同意共同承担的同业之间分摊, 利用世界范围内的保险资金, 以补偿世界各地可能遭遇的巨大灾害和保险事故的损失。所以分散风险就是为了获得补偿, 两者的意义是一致的。一个保险公司对分保的需要如同人们需要获得直接保险的保障一样, 虽然程度上有所不同, 但性质是类似的。一个保险公司如果将他所能得到的大额业务, 都由自己来承担责任,那么他一定会感觉这是非常不安全的, 所以他需要像再保险这样的分散风险的方法, 使他一旦遭受损失, 从同业中取得一部分补偿, 这样就可以不至于负担过重。
再保险的作用
再保险的作用除了共性的以外, 还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 尤其是当前改革开放的形势,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控制责任, 保证业务稳定
保险是保户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向保险公司转嫁。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 如果承保的业务赔款和费用超过保险费收入就要出现亏损, 反之, 如果小于保费收入就可能会有盈利。其经营成果很难预估和稳定, 虽然在损失较少的年份, 因为付出分保费, 而减少盈利数额; 但在损失较多的年份或发生巨额损失时, 则可减少其赔偿金额,使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得以控制损失, 稳定经营, 从而每年能够获得均衡的利润。通过分保, 在正常的情况下, 支付一定数量的分保费, 可获得较大程度的保障, 一旦发生巨额损失时, 就可以从分保接受公司分摊赔款回来。例如, 1990 年“10. 2”广州白云机场三架飞机损失案, 我们赔付8000 多万美元, 通过分保从国外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摊回7000 万美元, 这个事例说明通过妥善地办理分保, 可以达到稳定经营成果的目的。
2. 扩大承保能力, 促进业务发展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受其资本和准备金等自身财务状况的限制。有了再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将承保的业务分出一部分给其他保险公司而不受自身偿付能力的限制。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都在保险法中规定自留额和资本额之间的比例, 超过规定的就必须办理分保。《中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再保险一章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准备金总额的10% , 超过部分就要办理分保。”因此, 再保险对保险公司承保来讲是至关重要的。有了再保险可以放心做业务, 保险公司之间还可以互通有无, 相互交换分保或接受分入分保, 这样做可以扩大业务量, 增加保费收入。
3. 集合保险资金, 加强赔付能力
因保险的赔偿是一个不确定的或然因素, 而且灾害何时发生不能确定, 因此再保险所积累的各项准备金均可适当加以运用。这些准备金的数字, 比之资本金往往要大得多, 这就加强了偿付的能力。
4. 开展对外联系, 增进技术交流
由于再保险业务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 通过再保险联系, 可以增进对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情况的了解, 促进同业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